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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Talent Society And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缩写“CQ.TSHRA”或“CHONGQING TSH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内人才工作者、人力资源研究者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开发等工作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研究人才工作理论问题,总结人才工作实践经验,探索人才开发、管理和成长规律。加强人力资源工作领域的交流合作,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开展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为促进重庆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开展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等政策理论及应用实践研究。按年度开展人才工作、人才资源开发管理等相关课题研究,针对各行业热点难点痛点,撰写分析调研材料;
(二)建设协会专家库,组织开展各类人才研究、人力资源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关评审报告;
(三)调查、收集、整理、发布、统计人才和人力资源服务等信息,开展调研、研讨和咨询,编辑、出版、销售图书或刊物;发掘和宣传各类优秀人才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典型,为全市人才工作发声;
(四)参与行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配合政府部门出台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制度、行业自律机制,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服务规范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机构诚信经营,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促进行业交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高峰论坛、研讨会、展示会、重要赛事等活动,共同构建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发布、展示、交易平台;打通国际通道,建立国外交流合作联络站,组织国际交流考察学习,促进国内外人才交流;
(七)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政府机构、会员与其他组织、会员与消费者,及会员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八)开展会员走访、考察学习、主题沙龙等活动,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时向会员传递与其发展、利益有关的政策信息;
(九)提供考试考务组织、命题、组卷、题库建设、技能人才评价、测评、考试考务咨询等服务;
(十)组织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才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党务与内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促进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面向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和组织机构;个人会员主要面向从事组织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个人,或拥有人才工作实践经验或研究能力的个人。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本市内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
2.本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相关机构;
3.非本地登记但在本地区设有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组织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4.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5.对人力资源服务及人力资本服务事业热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
1.在人才工作实践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热心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及各界人士。
第九条  本会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学习培训,以及其他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及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及其他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如会员初始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自动退会;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本会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3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划;
(二)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和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考察和审核,确有必要成立的,应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必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本会秘书处妥善保存申请报告等相关原始资料材料备查。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本会理事会根据本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依据其会员组成的特点,授权其从事某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应制定管理办法,报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当以规范的名称全称对外开展活动,并事先拟定实施方案,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专题总结报告;
(二)分支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上旬向本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月底前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计划;
(三)分支机构按照本会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四)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授予的业务范围发展会员,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分支机构初审后报本会理事会审批备案,分会会员同时也是本会会员;
(五)本会新发展的会员根据其主营业务范围及自身意愿,可选择成为分支机构会员。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但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出纳,负责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管理。
(一)分支机构会员的会费由本统一收取,分支机构不单独收取,但可以接受捐赠,接受的捐赠其所有权归本会所有,在本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
(二)本会对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具体比例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的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三)分配给分支机构的会费和举办活动的收益本着服务会员、发展事业、适当积累的原则,依据章程中的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限。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以及办理注销登记,须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理事会议及管理层有关会议等,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资助、政府补贴;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利息;
(五)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本会所设经济实体上缴的收入利润。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需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等财会资料确保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