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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受政府部门委托或第三方机构邀请,由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的人才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等创新型研究课题,或由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自主确定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管理分为研究管理和经费管理。研究管理包括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与课题指南、申报受理、申报审查、申报评审、过程管理、结题和成果应用等。经费管理包括经费额度的确定、划拨和使用绩效评估等。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专家团队共同完成。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统筹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与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成果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调研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可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协助配合实施项目的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内外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负责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调研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调研报告、规划文本、咨政建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有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团队是指由项目主管单位协商,接受协会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书面评审、现场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评审团队,一般由5名-7名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团队一经组建,原则上至项目结束前不做更改。

评审专家团队成员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素养,熟悉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项目研究方向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团队成员理应为协会专家库成员,且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

    项目组成员需着力聚焦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聚焦重大原创性、立足科学前沿,自主设计研究框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申报。

评审专家团队成员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采取回避制度。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进入评审专家团队。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从项目来源看分为两类:一是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协会作为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具体研究工作;二是由协会自主组织选题,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研究。从项目层次看分为两类:一是省部级课题,二是市级课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协会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的项目名称、研究经费等由项目主管单位与协会协商确定。资助强度一般为4-15万元/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项。

协会自主组织选题的项目名称、研究经费由协会自行确定。资助强度一般为4-8万元/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项。

  第十二条  项目均采取“择优推荐、专家评议、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选题内容确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协会每年按项目类别统一发布该年度的项目申报内容。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同研究周期内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三)项目申报单位无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四)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PDF扫描件及Word电子件上传至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科研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研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申报截止日后,协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流程。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评审等形式组织评审。

书面评审取平均分前三者进入现场评审,若第三名分值相同,均进入现场评审;若申报数量不足3家的,则所有申报者均进入现场评审。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采取计分制、综合评议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审要点包括以下:

(一)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

(二)负责人及研究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熟悉所在领域的有关政策,具有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

(三)研究内容符合指南要求,研究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预期成果具有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项目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并同步至科研管理系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同一单位下课题负责人相同时,不得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立项同一类别下2项及以上的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可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协会通知要求,在公示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表,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实施计划表是项目抽查检查、验收结题、项目终止等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研究计划以申报书、开题会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内,需要完成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实施合同中的各项约定,秉承“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表中的进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提交调研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月报送项目实施计划表完成情况并提交佐证材料,作为结题考核依据。

项目实施中期,协会统一召开项目中期论证会,邀请评审专家团队对项目研究单位的研究方向和进度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的;

(三)变更项目实施期限的,只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其他单位赞助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非提出延期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在协会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协会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科研经费。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书、项目研究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实施合同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实施计划表中的有关内容作为考核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方式。审核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审验收由协会组织召开项目结题评审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结题验收应重点考核项目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实施合同中约定考核指标的,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研究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协会通过科研管理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协会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通知、结题证书,并拨付剩余研究经费;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并由协会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经费,并记录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如有公开出版,需注明项目成果来源于协会《XX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  根据项目类别,协会原则上采取“分批资助”或“事后资助”等方式拨付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特殊或项目主管单位特别要求,须事前资助的项目除外)。

以“分批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拨付4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60%。

以“事后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全额经费。

项目若未通过验收或终止实施,不予拨付相应剩余经费,“分批资助”或“事前资助”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经费。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中目标任务完成好、绩效评估优秀的科研子项目,可采取评优评先的方式予以奖励,并纳入科研管理系统。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登录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课题管理系统,或电话咨询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环节,协会将以短信同步推送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由协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向协会提出意见,协会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