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2010年11月15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协会中文名称为“重庆市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for Exchange”, 译名缩写为CQ.HRAE。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协会是由与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高校、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沟通、提升的平台。为会员提供满意服务,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功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注册地址
协会注册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
第五条 注册资金
协会登记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协会接受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㈠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在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其它组织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
㈡ 维护市场主体利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㈢ 加强自身建设,制定行为规范,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㈣ 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者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培养合格从业人员。
㈤ 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人力资源信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㈥ 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发挥协会作用,扩大协会影响。
㈦ 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㈧ 探索、拓展省际、国际间人力资源服务合作领域和协作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㈨ 评选、表彰、奖励行业内对人力资源服务或人力资源开发事业作出显著贡献和有良好行业风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㈩ 接受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㈠ 单位会员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⒈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⒉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力资源服务组织;
⒊ 与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
⒋ 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⒌ 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热心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由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㈠ 个人会员资格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热爱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⒈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⒉ 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实践上卓有建树的领导、专家、学者;
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者;
⒋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重庆市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人员;
⒌热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㈠ 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㈢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㈣ 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㈤ 参加或承办协会活动的权利。
㈥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㈦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㈠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㈡ 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尽力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㈣ 会员在进行本单位的经营活动时,优先为其他会员提供服务。
㈤ 接受协会监督,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㈥ 宣传协会,向协会推荐会员。
㈦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牌和会员证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长分别发给会员牌和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籍
㈠ 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㈡ 会员退出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及会员证。
㈢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六条 名誉会员
凡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与本会进行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领导,或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后退出本行业的协会和机构领导,经秘书长会议提出,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授予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㈠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⒈ 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⒊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⒋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⒌ 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⒍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⒎ 决定协会终止和清算事宜;
⒏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㈢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㈠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经全体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㈡ 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 长期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⒉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维护行业利益;
⒊ 热心协会工作,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㈢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2/3。
㈣ 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每届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理事。
㈤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㈥ 理事会的职权是:
⒈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⒉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⒊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⒋ 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⒌ 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⒍ 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并委任有关负责人;
⒎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⒏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⒐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⒑ 表彰协会工作选进个人和优秀集体,向有关人员、团体授予用于称号;
⒒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㈠ 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为理事人数的1/3。
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㈢ 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㈤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
㈥ 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有必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会议或函商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所函商的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的方式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
㈡ 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㈢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顾问和名誉职位。协会设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秘书处提出,征求理事会意见,报会长决定,并发给聘书。
第二十七条 特聘专家组,实行聘任制。条件成熟时,成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
㈠ 特聘专家组的组成。热心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的人事人力资源专家、经济学家、律师,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业内机构具有人事人力资源学术专长的政府官员、企业家、人事总监、资深人士,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发给聘书,成为协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
㈡ 特聘专家组任务
1、 接受协会建设与发展重大问题的咨询,提出科学决策建议;
2、 专家组成员承担所在单位与协会合作项目的有关事项;
3、 承担协会赋予的有偿服务;
4、 承担协会学术研究、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接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收入;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会员开展活动等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
㈠ 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㈡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或函商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同意决定。
㈢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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