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会分支机构规范管理,推动各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将《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22年9月1日
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推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服务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局核准的本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成员;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第七条 筹建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筹建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划;
(二)分支机构发起成员名单;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秘书处可内设部门,内设部门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部门名称重叠,不可称为“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内设部门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内设部门需向本会报备。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终止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本会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三)拒不服从本会领导和管理的;
(四)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本会的统一领导,本会秘书处进行全面监督。分支机构会长单位负责分支机构全面工作,分支机构秘书长单位负责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等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指导。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本会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联络管理。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应固定工作人员1-3名,与本会秘书处保持活动开展、资金财务等工作联络。联络人若有变更,需及时与本会秘书处更换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办法,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举行各项活动前应做经费预算,预算方案应具体而全面。原则上活动实际开销的超过部分不得超过预算总金额的10%。
(二)分支机构举办活动所需资金由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本会领导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按本会秘书处流程办理。
(三)分支机构所有外联活动中涉及赞助均需由赞助方开具相关证明并交本会秘书处存档。所有活动经费报销时,应出示税务正规发票及附相关文件等材料。
(四)分支机构使用的经费建立严格的业务、活动财务记录,保证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本会秘书处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分支机构所用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XXX分会/专委会,英文名:Chongqing Talent Society And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缩写“CQ.TSHRA”)XXX分会专委会,中文名与英文名或英文翻译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要注重培育品牌,突出专业特色。
(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与其他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五)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须向本会秘书处进行报备。如: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六)本会原则上积极支持、指导分支机构的相应工作。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进行资源整合,联合举办。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本会公文处理方式。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
(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交由本会审批后,再审签署名。
(五)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会员发展。
(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的会员单位,但不具独立分支机构会员资格,所发展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即为本会会员单位,享受本会会员权利与义务。
(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转交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流程,由本会审核后,经本会领导审批签字后通过。
(三)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单位由本会统一发文,及发会员牌、入会宣传等事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费管理。
(一)分支机构会费归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每年需按时收缴会员会费。
(三)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根据实际情况支配,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每年由本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分支机构会员单位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本会相关文件,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分支机构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本会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分支机构的责任。
(七)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